发布时间:2024-10-10 15:03:01 浏览::712
简介:集装箱公司并未依法给杨某交纳工伤保险,集装箱公司的老板张某为了逃离杨某的工伤赔偿金费用,将集装箱公司申请人吊销,并展开整肃。杨某如何取得工伤赔偿金? 2014年3月起,杨某入职一家集装箱公司,专门从事水泥纸盒工作。由于整天和粉尘认识,加之防水措施不做到,杨某经常深感排便通畅,肺部难过,两年之后,杨某病情减轻,被送到职业病防治院化疗。
经临床,杨某早已患上尘肺二期。随后,经杨某申请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确认杨某所患职业病为工伤,又经劳动能力检验委员会检验,杨某的残疾等级为残疾四级。但集装箱公司并未依法给杨某交纳工伤保险,集装箱公司的老板张某为了逃离杨某的工伤赔偿金费用,将集装箱公司申请人吊销,并展开整肃。
2018年3月,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劳动仲裁时找到,集装箱公司早已被吊销。杨某向法院驳回诉讼,催促原集装箱公司老板张某赔偿金其残疾补助金、残疾津贴、医疗补助金总计126万元。【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裁决:原集装箱公司老板张某赔偿金杨某残疾补助金、残疾津贴、医疗补助金费用总计126万元。一审宣判后,原集装箱公司老板张某驳回裁决。
二审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分析】 依据最低法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公司整肃时,清算组应该按照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将公司退出整肃事宜书面通知全体未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登记注册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展开公告。清算组并未按照前款规定遵守通报和公告义务,造成债权人并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予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导致的损失分担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依法不予反对。
” 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有限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掌控人在公司退出后,蓄意处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导致损失,或者予以依法整肃,以欺诈的整肃报告索取公司注册机关办理法人吊销注册,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分担适当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依法不予反对。” 本案中,杨某在被临床为职业病后,集装箱公司展开了吊销,集装箱公司老板张某夫妇作为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在坚称杨某患职业病,是享用工伤待遇的主体,集装箱公司系由工伤待遇赔偿义务人的情形下,在公司整肃过程中却未按涉及规定告诉杨某作为债权人展开债权申报,造成杨某并未及时申报债权取得工伤待遇赔偿金,故集装箱公司老板张某夫妇作为原集装箱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应该联合分担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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